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克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白燿順
代 理 人 許朝森
上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30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67 號
裁定公示催
告,並已刊登新聞紙;現申報權利
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支票,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
本院為
除權判決,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105 年司催字第567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105 年10月19日將之刊登於
前鋒日報,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2月14日屆滿
,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聲請人陳報,並提出前鋒日報為憑
,復經調取105 年度司催字第567 號公示催告卷證核閱屬實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02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擎翔國際有限│克佳興業股│彰化商業銀│0000-00-0000│236,250元 │105年9月5日 │LN0000000 │ │
│ │公司黃義材 │份有限公司│行博愛分行│8600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