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10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台灣摩根先進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聲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8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 日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81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 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之日起4個月內;嗣上開裁定業於105 年11月7日送達予聲請 人,並於105年11月8日將之刊登於新聞紙,並於106年3月14 日提起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支票,亦無人提出支 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報紙1 份 為憑(見院卷第5頁),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5年度司催字第 581 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 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3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 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 │附表: 105年度司催字第581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第一商業銀行│海軍戰系工│第一商業銀│00000000000 │109,500元 │105年7月7日 │EH0000000 │ │ │ │小港分行 │廠 │行小港分行│ │ │ │ │ │ │ │林倍田 │ │ │ │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