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九誠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琪隆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0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
所載之支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 張,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16號
公示催告,並
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
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16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
為自
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個月內,經聲請人於
民國105年12月7日刊登新聞紙
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太
平洋日報1紙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
閱屬實。則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4月7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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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團法人輔英│九誠室內裝│彰化商業銀│0000-00-0000│2,100元 │105年10月18日 │ER0000000 │
│ │科技大學 沈 │修工程有限│行新興分行│1000 │ │ │ │
│ │清良 │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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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財團法人輔英│九誠室內裝│彰化商業銀│0000-00-0000│165,165元 │105年10月18日 │ER0000000 │
│ │科技大學 沈 │修工程有限│行新興分行│1000 │ │ │ │
│ │清良 │公司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