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周顯榮
訴訟
代理人 周蘇雪薇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5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參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3 張,因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54 號
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
上開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5 日以105 年
度司催字第55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
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
日起5 個月內,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05 年10月13日送達聲
請人,經聲請人於
翌日(14日)將之刊登於臺灣導報,
嗣於
106 年5 月11日提起
本件聲請,自公告
迄今均未尋獲股票,
亦無人提出股票或申報權利
等情,
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
提出臺灣導報1 份為憑,本院復
依職權調取105 年度司催字
第554 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卷證,核閱屬實,
是以,本件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3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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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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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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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高雄醫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NA000136│股票│ 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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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高雄醫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NA000137│股票│ 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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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高雄醫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NA000138│股票│ 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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