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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16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周顯榮 訴訟代理人 周蘇雪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5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參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3 張,因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5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5 日以105 年 度司催字第55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 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 日起5 個月內,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05 年10月13日送達聲 請人,經聲請人於翌日(14日)將之刊登於臺灣導報,於 106 年5 月11日提起本件聲請,自公告今均未尋獲股票, 亦無人提出股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 提出臺灣導報1 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5 年度司催字 第554 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3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 │附表: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 ├──┼────────────┼────┼──┼──┼──┤ │ 1 │高雄醫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NA000136│股票│ 1 │ 1 │ ├──┼────────────┼────┼──┼──┼──┤ │ 2 │高雄醫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NA000137│股票│ 1 │ 1 │ ├──┼────────────┼────┼──┼──┼──┤ │ 3 │高雄醫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NA000138│股票│ 1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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