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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16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聯成木箱包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繐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海運提單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海運提單1 紙,因 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司催字第620 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證券,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 請本院為除權判決,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證券( 海運提單) 經本院105 年 司催字第620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105年12月6日 將之刊登於太平洋日報,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5 月6 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經聲請人陳報,並提出太 平洋日報、船公司MOL 已提領貨物證明、內部艙單、小提單 、切結書、進口稅單、進口報單、商港服務費收據、漢普頓 加拿大貿易商與快遞公司TNT 之往來郵件、臺灣銀行匯款水 單等影本為憑,復經調取105 年度司催字第620 號公示催告 卷證核閱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65號 │ ├─┬───────────────┬────────┬─────┬────┬───┬────┬──────────┤ │編│ 發 行 公 司 │提單號碼 │收貨人 │種 類│張 數│Notify │備 考 │ │號│ │ │ │ │ │Party │ │ ├─┼───────────────┼────────┼─────┼────┼───┼────┼──────────┤ │00│MOL Mitsui O.S.K. Lines,Ltd. │M0LZ00000000000 │未記載 │海運提單│1式3份│聯成木箱│船舶:APL ANTWERP │ │01│ │ │ │ │ │包裝有限│船次:022W │ │ │ │ │ │ │ │公司 │托運人:Trans-Pacific│ │ │ │ │ │ │ │ │ Trading LTD(漢普頓)│ │ │ │ │ │ │ │ │裝貨港:溫哥華,BC省 │ │ │ │ │ │ │ │ │卸貨港:高雄,臺灣 │ │ │ │ │ │ │ │ │件數:30 件,2櫃40呎高│ │ │ │ │ │ │ │ │櫃,TCLU0000000 │ │ │ │ │ │ │ │ │ TCLU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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