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元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芳志
上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8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5號
裁定公示催告
,並已刊登新聞紙;現申報權利
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支票,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本
院為
除權判決,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106 年司催字第15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106年2月8日將之刊登於臺灣
新生報報,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6月8日屆滿
,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聲請人陳報,並提出臺灣新生報為
憑,復經調取106 年度司催字第15號公示催告卷證核閱屬實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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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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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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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永記造漆工業│元榜企業有│上海商業儲│8200 │395,136元 │105年8月31日 │KC0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 │蓄銀行高雄│ │ │ │ │ │
│ │沈鴻烈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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