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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18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興滿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茹蘋 訴訟代理人 王余榥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叁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因不慎遺 失,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 請人並已刊登於民國106年2月9日之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 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經本院於106年 2月3日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 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 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聲請人於106年2月9日將之刊登 於太平洋日報,自公告迄今無人提出該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 ,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6年 度司催字第24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6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系爭支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 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 │1 │東方美企業股份有│興滿國際有│彰化銀行東│00-00000-0-0│83,950元 │105年11月27日 │ER0000000 │ │ │限公司(法定代理│限公司 │高雄分行 │ │ │ │ │ │ │人:呂恩政) │ │ │ │ │ │ │ ├──┼────────┼─────┼─────┼──────┼──────┼───────┼─────┤ │2 │東方美企業股份有│興滿國際有│彰化銀行東│00-00000-0-0│2,111,400元 │105年11月27日 │ER0000000 │ │ │限公司(法定代理│限公司 │高雄分行 │ │ │ │ │ │ │人:呂恩政) │ │ │ │ │ │ │ ├──┼────────┼─────┼─────┼──────┼──────┼───────┼─────┤ │3 │東方美企業股份有│興滿國際有│彰化銀行東│00-00000-0-0│57,500元 │105年11月27日 │ER0000000 │ │ │限公司(法定代理│限公司 │高雄分行 │ │ │ │ │ │ │人:呂恩政)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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