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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19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久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逸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1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105 年12月5 日遺失,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0號裁定公示 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6 年2 月17日之臺灣新生報 。又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依民 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 催告,並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在案, 聲請人於106 年2 月17日刊登上開裁定在臺灣新生報,至10 6 年6 月17日為止已滿4 月之申報權利期間,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此有前揭本院裁定及臺灣新生報各1 份 在卷可考,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 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附表: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96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昱佑電腦股份│久貿實業有│彰化商業銀│00-00000-0-0│1,052,001元 │106年2月10日 │LN0000000 │ │ │ │有限公司曾瑞│限公司 │行南高雄分│0 │ │ │ │ │ │ │惠 │ │行 │ │ │ │ │ │ ├──┼──────┼─────┼─────┼──────┼────────┼───────┼──────┼───┤ │002 │昱佑電腦股份│久貿實業有│彰化商業銀│00-00000-0-0│304,899元 │106年3月10日 │LN0000000 │ │ │ │有限公司曾瑞│限公司 │行南高雄分│0 │ │ │ │ │ │ │惠 │ │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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