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2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除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頑皮寶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振中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除權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 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4號裁定准許公 示催告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 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應記載持有證券人應於期間內申報權利及提出 證券,並曉示以如不申報及提出者,即宣告證券無效,民事 訴訟法第560 條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為:「宣示證券無效 之公示催告,須表明達其目的之當事項,固屬當然之事, 此本條之所以設也」,蓋公示催告係法院依當事人之聲請, 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之利害關係人於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 如不申報,使生失權效果之程序,影響利害關係人之利益甚 鉅。故公示催告之權利內容必須記載正確,申報權利之期間 亦須適當,且應記載持有證券人應於期間內申報權利及提出 證券,並曉示以如不申報及提出者,即宣告證券無效之意旨 ,方能使利害關係人知其申報權利,始生公示催告之效果。 是以,若該公示催告記載之方式無法表示前開意旨,即不生 公示催告之效力。 三、經查,聲請人以系爭支票遺失為由聲請裁定公示催告,固經 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18日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4號裁定准 為公示催告後,聲請人並於106 年1 月21日刊登上開裁定於 太平洋日報,因上開裁定將系爭支票之發票日分別誤載為 「106 年4 月30日」、「106 年1 月30日」、「106 年3 月 30日」、「106 年2 月30日」,經本院於106 年2 月15日裁 定更正發票日如附表所示,聲請人並於106 年2 月25日刊登 該更正裁定於太平洋日報等情,固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 6 年度司催字第14號卷宗核閱屬實。惟觀諸聲請人106 年2 月25日於太平洋日報所登載之內容,僅包含上開更正裁定內 容,並未將原公示催告裁定內容併同登載,而未記載持有支 票人應於期間內(自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 播工具之日起之日起4 個月內)申報權利並提出支票,並曉 示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者,即宣告支票無效之意旨。從而,聲 請人所提出之106 年1 月21日新聞紙,因支票發票日記載有 誤,本不生公示催告之效力;至於106 年2 月25日新聞紙, 其公示催告之方法,未符合法律規定,揆諸前開意旨,亦不 生公示催告之效力,故其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 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 │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203 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1 │頑皮寶貝國際│空白 │甲○○○銀│000000000000│173,000元 │106 年5 月1日 │XX0000000 │ │ │ │有限公司 │ │行○○○分│ │ │ │ │ │ │ │ │ │行 │ │ │ │ │ │ ├──┼──────┼─────┼─────┼──────┼────────┼───────┼──────┼───┤ │2 │頑皮寶貝國際│空白 │甲○○○銀│000000000000│173,000元 │106 年2 月1日 │XX0000000 │ │ │ │有限公司 │ │行○○○分│ │ │ │ │ │ │ │ │ │行 │ │ │ │ │ │ ├──┼──────┼─────┼─────┼──────┼────────┼───────┼──────┼───┤ │3 │頑皮寶貝國際│空白 │甲○○○銀│000000000000│173,000元 │106 年4 月1日 │XX0000000 │ │ │ │有限公司 │ │行○○○分│ │ │ │ │ │ │ │ │ │行 │ │ │ │ │ │ ├──┼──────┼─────┼─────┼──────┼────────┼───────┼──────┼───┤ │4 │頑皮寶貝國際│空白 │甲○○○銀│000000000000│173,000元 │106 年3 月1日 │XX0000000 │ │ │ │有限公司 │ │行○○○分│ │ │ │ │ │ │ │ │ │行 │ │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