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無線王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厚生
訴訟代理人 黃千霞
上列
當事人間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民國106年8月21日
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
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67號
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
上開支票無效。
三、
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3日以106年
度司催字第6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
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
起4個月內;而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06年3月3日送達聲請人
後,聲請人於106年3月7日刊登於新聞紙,申報期間已於106
年7月7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
等情,
業據聲
請人陳報在卷,復
依職權調取106 年度司催字第67號公示催
告事件全卷核閱屬實,並有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及太平洋日報
在卷
可佐(見院卷第5頁至第6頁),聲請人於申報權利屆滿
後4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於法相合,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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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司催字第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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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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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無線王資訊有│昱宇貿易有│凱基商業銀│000000000000│131,670元 │106年2月20日 │AS0000000 │ │
│ │限公司 賴厚 │限公司 │行鳳山分行│ │ │ │ │ │
│ │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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