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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25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全懋海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冠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106年9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下稱系爭支 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5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在 案,且於民國106年3月21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在民時 新聞報,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 ,顯見系爭支票確為聲請人所喪失,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5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 聞紙之日起4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06年3月21日刊登新聞紙 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民時新聞報1紙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屬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 間已於106年7月21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 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 │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254 號 │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001 │食寶有限公司│全懋海產有│彰化商業銀│000000000 │55,160元 │104年10月28日 │LN0000000 │ │ │ │張銘池 │限公司 │行高雄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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