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全懋海產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冠慈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106年9月11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下稱
系爭支
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5號民事
裁定公示催告在
案,且於民國106年3月21日將
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在民時
新聞報,現因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
,顯見系爭支票確為聲請人所喪失,
爰聲請為
除權判決等語
。
二、查如附表
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5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
聞紙之日起4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06年3月21日刊登新聞紙
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民時新聞報1紙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
查核屬實,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
間已於106年7月21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
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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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25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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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備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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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食寶有限公司│全懋海產有│彰化商業銀│000000000 │55,160元 │104年10月28日 │LN0000000 │ │
│ │張銘池 │限公司 │行高雄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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