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皇利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冠雄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6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下稱
系爭支
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45號民事
裁定公示催告在
案,且於民國106年5月5日將
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在台灣
新生報,現因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
,顯見系爭支票確為聲請人所喪失,
爰聲請為
除權判決等語
。
二、查如附表
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45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
聞紙之日起4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06年5月5日刊登新聞紙
等
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台灣新生報1紙為證,並經本院
依
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
查核屬實,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
已於106年9月5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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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8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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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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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得利開發事業│皇利食品有│國泰世華商│000000000000│6,470元 │106年3月6日 │MA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 │業銀行鳳山│ │ │ │ │ │
│ │許敏財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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