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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28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皇利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下稱系爭支 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45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在 案,且於民國106年5月5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在台灣 新生報,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 ,顯見系爭支票確為聲請人所喪失,爰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45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 聞紙之日起4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06年5月5日刊登新聞紙等 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台灣新生報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查核屬實,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 已於106年9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87號 │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得利開發事業│皇利食品有│國泰世華商│000000000000│6,470元 │106年3月6日 │MA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 │業銀行鳳山│ │ │ │ │ │ │ │許敏財 │ │分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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