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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30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昌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萬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於民國 106 年4 月25日遺失,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70 號裁 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6 年6 月8 日之台灣 時報。又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 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 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 告,並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70 號公示催告在案, 聲請人於106 年6 月8 日刊登上開裁定在台灣時報,至106 年10月8 日為止已滿4 月之申報權利期間,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此有前揭本院裁定及台灣時報各1 份在卷 可考,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揆 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向本 院提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001 │玉山商業銀行│中鋼鋁業股│玉山商業銀│0000-000-000│432,000元 │105年11月2日 │0000000 │ │ │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行前鎮分行│000 │ │ │ │ │ │林國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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