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昌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萬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於民國
106 年4 月25日遺失,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70 號
裁
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6 年6 月8 日之台灣
時報。又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
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
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
告,並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70 號公示催告在案,
嗣
聲請人於106 年6 月8 日刊登
上開裁定在台灣時報,至106
年10月8 日為止已滿4 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此有
前揭本院裁定及台灣時報各1 份在卷
可考,復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
無訛,
揆
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向本
院提出
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沈宗興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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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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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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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玉山商業銀行│中鋼鋁業股│玉山商業銀│0000-000-000│432,000元 │105年11月2日 │0000000 │
│ │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行前鎮分行│000 │ │ │ │
│ │林國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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