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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30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竑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鵬 訴訟代理人 康清敬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海運提單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 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海運提單(下稱系 爭提單)2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6 年度 司催字第120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於太平洋日報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提 單,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提單無效等語。 二、按指示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 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18條 、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 表所示海運提單,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20 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 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 個月內,嗣經聲 請人於106 年5 月9 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 確,並提出太平洋日報1 份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 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又新聞紙刊登之內容,雖將提單貨 物名稱「REFRACTORY」之成分「(DEAD BURNED MAGNESIA」 誤載為「DEAD BURNED MAGNW SIA」,然此一誤載無礙提單貨 物為「REFRACTORY」之正確性,故尚不影響公示催告效力, 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10月9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提單,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彭帥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附表 ┌─┬───────────────┬─────┬────────┬──┬───┬──────────┐ │編│ 發 行 公 司 │提單號碼 │提領公司 │種類│張 數│提單貨物 │ │號│ │ │ │ │ │ │ ├─┼───────────────┼─────┼────────┼──┼───┼──────────┤ │00│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WAN HAI │1274A01261│竑揚企業股份有限│提單│1 │REFRACTORY( DEAD │ │01│ LINES Ltd. │ │公司 │ │ │BURNED MAGNESIA ) │ │ │ │ │ │ │ │(40BAG 52080KGM ) │ ├─┼───────────────┼─────┼────────┼──┼───┼──────────┤ │00│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WAM HAI │0034A88911│竑揚企業股份有限│提單│1 │REFRACTORY ( DEAD │ │02│ LINES Ltd. │ │公司 │ │ │BURNED MAGNESIA ) │ │ │ │ │ │ │ │(380BAG 494760KG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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