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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31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宣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明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 106年度司催字第195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茲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等語 。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 72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經查,附表所示支票,前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95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20日內 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 具之日1 日,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最後 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 而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民國106年6月6 日送達聲請人後,聲 請人於同月9日刊登於新聞紙,申報期間已於106 年10月9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業經本院依職 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並有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及 臺灣時報各1紙在卷可佐,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屆滿後3個月 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315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宣德工程有限│先鋒靜電科│新光商業銀│000000000000│21,000元 │106年5月5日 │SA0000000 │ │ │ │公司 廖明昭 │技有限公司│行鳳山分行│8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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