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溫馨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唐郅煦
代 理 人 林宛
諭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00號
裁定准予
公示
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6年6月9日之報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
票無效。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
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06年度司催字第200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6年6月9日刊登該裁定於
台灣新生報,至同年10月9日為止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
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滿3
個月內提出
本件聲請,合於
前揭條文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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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款人 │帳 號 │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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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旅行社有│擁明國際開│華南銀行│000000000 │12,600元 │106年3月10日│ND0000000 │
│限公司唐郅煦│發有限公司│光華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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