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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31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溫馨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郅煦 代 理 人 林宛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00號裁定准予公示 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6年6月9日之報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 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06年度司催字第200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6年6月9日刊登該裁定於 台灣新生報,至同年10月9日為止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滿3 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合於前揭條文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 │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款人 │帳 號 │票面金額(新台幣)│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溫馨旅行社有│擁明國際開│華南銀行│000000000 │12,600元 │106年3月10日│ND0000000 │ │限公司唐郅煦│發有限公司│光華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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