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卯詮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譚卿萍
代 理 人 張永澂
上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30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紙,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34 號
裁定公示催告
,並已刊登新聞紙;現申報權利
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支票,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本
院為
除權判決,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106 年司催字第234 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106 年7 月4 日將之刊登於皇家
時報,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1月4日屆滿,
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經聲請人陳報,並提出皇家時報為憑,復
經調取106 年度司催字第234 號公示催告卷證核閱屬實,聲
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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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3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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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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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双全企業有限│卯詮工業有│合作金庫商│000000000000│218,605元 │106年7月16日 │PE0000000 │ │
│ │公司黃麗貞 │限公司 │業銀行港都│1 │ │ │ │ │
│ │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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