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55號
聲 請 人 林洺弘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8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48 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
106 年7 月7 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並無任
何人依法主張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
本院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
催字第248 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6 年7 月7 日刊
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至106 年11月7 日為止已滿4 個月
之申報權利期間,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有
上開本院裁定及上
開報刊各1 份在卷
足憑,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
卷核閱
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楊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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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司催字第3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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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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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全天有限公司│空白 │高雄市第三│000-000-0000│64,510元 │106年6月30日 │KKA0000000 │ │
│ │張健民 │ │信用合作社│000-0 │ │ │ │ │
│ │ │ │前金分社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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