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60號
聲 請 人 瑞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沈僑芳
代 理 人 謝麗珍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6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紙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紙,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44號
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
除權判
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本文分別定有
明文。
三、
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44號
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
上開催告最後登載
新聞紙之日起4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6年7月8日刊登於
民時新聞報
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新聞報紙1 份為證,並
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前開公示催告卷宗
查核屬實,則
本件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11月8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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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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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 │ │ │ │( 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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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瑞屏企業股份│貝斯特國際│大眾商業銀│000000000000│2,794,680元 │106年2月28日 │ABC0000000 │ │
│ │有限公司沈僑│實業股份有│行苓雅分行│ │ │ │ │ │
│ │芳 │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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