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06號
聲 請 人 合鍵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福春
代 理 人 謝沛琪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7年2月8日
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參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所
持有之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106
年6月16日遺失,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12號
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6年8月24日之太平洋日
報。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
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
催字第31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6年8月
24日刊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楊詠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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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4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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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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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順志有限公司│合鍵交通器│第一銀行林│00000000000 │48,829元 │106年7月31日 │JD0000000 │ │
│ │ │材有限公司│園分行 │ │ │ │ │ │
├──┼──────┼─────┼─────┼──────┼────────┼───────┼──────┼───┤
│002 │順志有限公司│合鍵交通器│第一銀行林│00000000000 │27,636元 │106年8月31日 │JD0000000 │ │
│ │ │材有限公司│園分行 │ │ │ │ │ │
├──┼──────┼─────┼─────┼──────┼────────┼───────┼──────┼───┤
│003 │順泰電焊工程│合鍵交通器│合作金庫商│013055 │52,500元 │106年7月31日 │MQ0000000 │ │
│ │有限公司 │材有限公司│業銀行五甲│ │ │ │ │ │
│ │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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