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號
聲 請 人 蔡孟娟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4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張,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88號
裁定准予
公示
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5年6月17日之報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
票無效。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
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88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5年6月17日刊登該裁定於
台灣新生報,至同年11月16日為止已滿5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
間,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
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滿
3個月內提出
本件聲請,合於
前揭條文規定,聲請人之聲請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
│附表: │
├─┬────────────┬───────────┬──┬──┬───┤
│編│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 │
│號│ │ │ │ │ │
├─┼────────────┼───────────┼──┼──┼───┤
│01│聯盟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ND009940 │股票│100 │1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