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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號 聲 請 人 蔡孟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張,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88號裁定准予公示 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5年6月17日之報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 票無效。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88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5年6月17日刊登該裁定於 台灣新生報,至同年11月16日為止已滿5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 間,今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滿 3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合於前揭條文規定,聲請人之聲請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 │附表: │ ├─┬────────────┬───────────┬──┬──┬───┤ │編│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 │ │號│ │ │ │ │ │ ├─┼────────────┼───────────┼──┼──┼───┤ │01│聯盟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ND009940 │股票│100 │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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