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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5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迅呈報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嘉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張,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25號裁定准予公示 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5年9月23日之報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 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25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5年9月23日刊登該裁定於 民時新聞報,至106年1月23日為止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 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滿 3 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合於前揭條文規定,聲請人之聲請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1 │迅呈報關有限│空白 │台灣銀行高│000000000000│158,413元 │105年8月31日 │AK0000000 │ │ │ │公司 黃嘉慧 │ │雄分行 │ │ │ │ │ │ ├──┼──────┼─────┼─────┼──────┼────────┼───────┼──────┼───┤ │02 │迅呈報關有限│空白 │台灣銀行高│000000000000│29,487元 │105年8月31日 │AK0000000 │ │ │ │公司 黃嘉慧 │ │雄分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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