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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除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勁光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鴻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1張(下稱系 爭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 56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 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程序者,謂法院依聲請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之 利害關係人,於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如不申報,使生失權 效果之特別程序。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 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票據必須有喪失 之情形,始得依公示催告之程序,聲請法院宣告該票據無效 。 三、經查,系爭支票業經聲請人尋獲,已經聲請人到庭陳明,並 提出支票原本經核對無訛,系爭支票既已尋獲而未喪失,相 關公示催告程序即應停止進行,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於法 不合,自不應准許。 四、末按通知止付人雖曾向付款行庫提出已為公示催告聲請之證 明,但占有票據之人或通知止付人提出該公示催告之聲請被 駁回或撤回或其除權判決之聲請被駁回確定或撤回或逾期未 聲請除權判決之證明者,止付通知失其效力,該止付之票據 恢復付款,票據掛失止付處理規範第13條定有明文。本件聲 請人之除權判決聲請既遭駁回,聲請人得向付款銀行提出本 裁定使止付通知失效、恢復系爭支票之付款,附此敘明。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 │1 │勁光興業有限│力育工程有│台灣中小企│000-00-00000│300,000元 │105年9月26日 │AW0000000 │ │ │公司蔡鴻章 │限公司 │業銀行前鎮│-0 │ │ │ │ │ │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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