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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8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82號 聲 請 人 吳志文 代 理 人 梁進全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06 年3 月1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所有如附表所示股票不慎遺失,前聲請股 票發行公司辦理掛失,且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宣告 上開股票無效。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而如附 表所示股票確經聲請人聲請發行公司掛失,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25 號公示催告,且聲請人已依指示刊登新聞 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06 年1 月18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1 條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82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 │侑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E-000157至169 │股票 │13 │130000 │ │ ├─┼───────────────┼──────────────┼────┼───┼────┼───┤ │2 │侑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1至4 │股票 │4 │4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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