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82號
聲 請 人 吳志文
代 理 人 梁進全
上列
當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06 年3 月15日
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
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伊所有如附表所示股票不慎遺失,前聲請股
票發行公司辦理掛失,且聲請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現
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宣告
上開股票無效。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而如附
表所示股票確經聲請人聲請發行公司掛失,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25 號公示催告,且聲請人已依指示刊登新聞
紙,業經調卷審
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06
年1 月18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1 條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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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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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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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侑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E-000157至169 │股票 │13 │13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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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侑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1至4 │股票 │4 │4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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