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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執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蔡素珠 相 對 人 鴻城清潔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靜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一0七年四月九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 方案所載:「資方(即相對人)願意支付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陸 佰壹拾元整,於民國一0七年四月二十日,匯入勞方(即聲請人 )之薪資帳戶」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 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於民國107 年4月9日 在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依主文所示內容 ,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29,610 元,相對人後並 未依調解內容履行,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 ,聲請就上揭調解成立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之勞資爭 議,經高雄市政府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作成調解方案如主文所 示,並經聲請人與相對人雙方同意乙情,有聲請人提出之高 雄市政府勞工局107 年4月9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乙份為證。 因此,聲請人以相對人屆期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為由,聲請 就上開調解成立內容約定之款項准予強制執行,合於上述規 定,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朱世璋 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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