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77號
聲 請 人 鄭南平
相 對 人 良安行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鄧率
上列
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
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間職業災害補償及工資爭議,於民國10
7 年5 月14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
雇主即相對人同意提供其106 年度薪資結構明細表及計算方
式,但
迄今未提供,聲請就
上開調解成立內容裁定准予
強制
執行等語。
二、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㈠調解內容或仲
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
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㈡調
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
適於強制
執行,㈢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
條第1 項前段、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勞資爭議,前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
定,作成如聲請意旨所示調解方案,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
而於調解紀錄簽名(相對人部分由代理人代簽),有聲請人
提出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附卷
可稽,聲請
人主張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提供其106 年度薪資結構明
細表及計算方式,雖
堪信為真實,但因聲請人依調解成立內
容取得者屬不可代替行為
請求權,
非他人可代為履行,強制
執行時至多僅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28 條第1 項規定,將
債務
人拘提、管收或處以怠金,非必可獲得正確之薪資結構明細
表及計算方式,是本院認此部分調解成立內容在性質上不適
於強制執行,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不符
前揭規定,應予駁回
。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第2 款、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
、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