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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執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77號 聲 請 人 鄭南平 相 對 人 良安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率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職業災害補償及工資爭議,於民國10 7 年5 月14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 雇主即相對人同意提供其106 年度薪資結構明細表及計算方 式,但迄今未提供,聲請就上開調解成立內容裁定准予強制 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㈠調解內容或仲 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㈡調 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 執行,㈢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 條第1 項前段、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勞資爭議,前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 定,作成如聲請意旨所示調解方案,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 而於調解紀錄簽名(相對人部分由代理人代簽),有聲請人 提出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附卷可稽,聲請 人主張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提供其106 年度薪資結構明 細表及計算方式,雖堪信為真實,但因聲請人依調解成立內 容取得者屬不可代替行為請求權,非他人可代為履行,強制 執行時至多僅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28 條第1 項規定,將債務 人拘提、管收或處以怠金,非必可獲得正確之薪資結構明細 表及計算方式,是本院認此部分調解成立內容在性質上不適 於強制執行,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不符前揭規定,應予駁回 。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第2 款、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 、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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