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80號
聲 請 人 林鳳飛
相 對 人 宏宇耐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士瑛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一○七年六月八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
方案
所載:「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即
聲請人)新臺
幣26萬元於107年6月30日前匯入勞方(即聲請人)薪轉帳戶」之
調解內容,准予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間因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並於民國107年6月8日調解成立
。相對人同意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然其屆期並未依調解
內容履行。聲請人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
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聲請人主張之勞資爭
議,業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調
解方案,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在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
提出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函文
暨所附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
在卷
可稽。聲請人以相對人不履行其義務,向本院聲請裁定
強制執行,
核與上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
非訟事件
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施盈志
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