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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執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80號 聲 請 人 林鳳飛 相 對 人 宏宇耐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士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一○七年六月八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 方案所載:「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即聲請人)新臺 幣26萬元於107年6月30日前匯入勞方(即聲請人)薪轉帳戶」之 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並於民國107年6月8日調解成立 。相對人同意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然其屆期並未依調解 內容履行。聲請人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 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勞資爭 議,業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調 解方案,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在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 提出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函文暨所附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 在卷可稽。聲請人以相對人不履行其義務,向本院聲請裁定 強制執行,核與上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 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施盈志 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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