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執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80號 抗 告 人 宏宇耐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士瑛 抗告人與被抗告人林鳳飛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 民國107年7月4日本院107年度勞執字第80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勞 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3項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