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85號
聲 請 人 黃銘峰
相 對 人 香堤精品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歐嘉喆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
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關於給付加班費之勞資爭議事件,於民
國107 年7 月18日在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
達成調解,調解內容為:「㈠資方(即相對人)同意補給勞
方(即聲請人)超時及假日加班費新臺幣(下同)8,800 元
,並於107 年7 月27日前已郵局匯票雙掛號直接寄送至聲請
人之住處」(下稱
系爭調解方案)。
惟相對人
迄未依調解成
立方案履行,
爰聲請准予
強制執行8,800元等語。
二、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聲請人主張之勞資爭
議,業經高雄市政府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系爭調解
方案,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及在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簽名,
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於107 年7 月24日以高市
勞關字第10736023600 號函檢送之107 年7 月18日勞資爭議
調解紀錄可查。惟相對人在系爭調解方案作成後,已於107
年8 月3 日給付聲請人8,800 元之事實,業經聲請人承認在
卷,是相對人在本院為此裁定時既無不履行調解內容之情事
,而無再予強制執行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
於法尚有未合
,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