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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執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85號 聲 請 人 黃銘峰 相 對 人 香堤精品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嘉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關於給付加班費之勞資爭議事件,於民 國107 年7 月18日在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 達成調解,調解內容為:「㈠資方(即相對人)同意補給勞 方(即聲請人)超時及假日加班費新臺幣(下同)8,800 元 ,並於107 年7 月27日前已郵局匯票雙掛號直接寄送至聲請 人之住處」(下稱系爭調解方案)。惟相對人迄未依調解成 立方案履行,爰聲請准予強制執行8,800元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勞資爭 議,業經高雄市政府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系爭調解 方案,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及在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簽名, 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於107 年7 月24日以高市 勞關字第10736023600 號函檢送之107 年7 月18日勞資爭議 調解紀錄可查。惟相對人在系爭調解方案作成後,已於107 年8 月3 日給付聲請人8,800 元之事實,業經聲請人承認在 卷,是相對人在本院為此裁定時既無不履行調解內容之情事 ,而無再予強制執行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 ,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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