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范文宝
相 對 人 香堤精品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歐嘉喆
上列
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
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一○七年七月十八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
解方案
所載:「資方(即相對人)同意范姓勞方(即聲請人)主
張補給超時與假日加班費共新臺幣肆仟元於民國一○七年七月二
十七日前以郵局匯票雙掛號直接寄送勞方上述地址」之內容,准
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
政府勞工局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調解,並於民國107 年
7 月18日調解成立,
詎相對人並未履行調解方案所載內容之
義務,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
執行等語。
二、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與相對人間之
勞資爭議,業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
作成調解方案,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在調解紀錄簽名,有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7 年8 月7 日高市勞關字第0000000000
0 號函及所附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
可稽。又依該調解紀
錄內容,足認
兩造確就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如主文第1 項所
示款項成立調解。而相對人屆期既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義務,
業經聲請人陳明在卷,則
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准予強
制執行,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
非訟事件
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