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小上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小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許秀琴 被上訴人  崴奕國際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藝 被上訴人  崴奕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藝 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2 月27 日本院高雄簡易庭106 年度雄勞小字第61號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 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 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 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 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 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436 條之25、第471 條第1 項,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小額訴訟之上訴審程序兼具事實審及法 律審,故上訴人未提出上訴理由之法律效果及處理程序,應 準用同法第471 條第1 項之規定,即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 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 ,由原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庭長法律問 題研討會參照)。而如原審法院未依前揭規定以裁定駁回其 上訴,而將訴訟卷宗送交上級審法院時,應即由上級審法院 以裁定駁回其上訴(最高法院73年8 月11日73年度第2 次民 事庭庭長會議決議)。 二、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07 年3 月23日,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 106 年度雄勞小字第61號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有 其上訴狀之本院收文戳章可稽。惟上訴人除僅於上訴狀內為 提起上訴之意旨及記載上訴聲明外,關於上訴理由則僅記載 「容後補呈」等語,並無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且 上訴人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有本院 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稽,依據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應認上 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並非合法,本院毋庸命其補正,依法應 予駁回。 三、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1 項 準用第436 條之19條第1 項規定,確定其數額為1500元,並 應由上訴人負擔。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 第1 項、第2 項、第444 條第1 項前段、第436 條之19第1 項、第471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傑民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