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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1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威齊織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軍平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楊子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8 年3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2 萬元(計   算式:26000 ×12×10=0000000 ),應繳裁判費47,832元   。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