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
勞訴字第1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威齊織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軍平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楊子靚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8 年3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
上訴。
一、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2 萬元(計
算式:26000 ×12×10=0000000 ),應繳
裁判費47,832元
。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