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
勞訴字第1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金石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石芳玲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8 年8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
逾期不補正
,即
駁回其上訴。
一、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4,722元,應繳
裁判費19,765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