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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1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金石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芳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8 年8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4,722元,應繳   裁判費19,765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