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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1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37號 原   告 陳周春杏 訴訟代理人 張榮作律師 被   告 炫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裕 訴訟代理人 王維毅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二日上午十 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