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
勞訴字第137號
原 告 陳周春杏
訴訟
代理人 張榮作
律師
被 告 炫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裕
訴訟代理人 王維毅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二日上午十
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