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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1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進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8 年3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請求原 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均廢棄。則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 同) 301,54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