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1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崎莎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雯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許厚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厚賢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8 年4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 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