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
勞訴字第1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崎莎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淑雯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許厚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厚賢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8 年4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
未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
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及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