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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1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52號 原   告 林東源 訴訟代理人 黃昭雄律師 被   告 安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柏瀟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七日下午三 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