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
勞訴字第152號
原 告 林東源
訴訟
代理人 黃昭雄
律師
被 告 安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柏瀟
訴訟代理人 史
乃文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七日下午三
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