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
勞訴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卓武德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達成聚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崇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成聚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
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4,275元,應徵第
二審上訴
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