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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卓武德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達成聚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崇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成聚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4,275元,應徵第 二審上訴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