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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1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57號 上 訴 人 洪敏雅 被上訴人  卜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勝 上列當事人間107 年度勞訴字第157 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二審裁判費,而聲明第2 項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312,03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130 元,第3 項 開立自願離職證明書,係屬因非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4,500 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630 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