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
勞訴字第50號
上 訴 人 心言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莉芯
被
上訴人 甘承儒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
8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台幣780,000 元(30,000×26=780,000 ),應繳
裁判費為
新台幣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