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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50號 上 訴 人 心言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莉芯 被上訴人  甘承儒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 8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台幣780,000 元(30,000×26=780,000 ),應繳裁判費為 新台幣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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