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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億陞智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羅祐軒 人 上兩人之共 黃毓棋律師送達代收 人上訴 人 即 原 告 曾麗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麗月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5,036元,應徵第二審上 訴裁判費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