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
勞訴字第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億陞智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羅祐軒
人
上兩人之共 黃毓棋
律師
同
送達代收
人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曾麗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麗月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5,036元,應徵第二審上
訴
裁判費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