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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差額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愛生救護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榕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7年度勞訴字第8號給付差額工資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4 1,6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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