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229號
債 權 人 宏勳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曹素芳
債 權 人 品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簡柏宏
債 權 人 又加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博興
債 權 人 森億櫥櫃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蘭
債 權 人 墾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平復
債 務 人 巨林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寬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宏勳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肆拾柒
萬零柒佰捌拾壹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品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貳拾壹
萬壹仟伍佰壹拾貳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又加興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柒萬玖仟捌佰
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森億櫥櫃實業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柒拾壹
萬捌仟貳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墾通企業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零
玖佰玖拾伍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