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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022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229號 債 權 人 宏勳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素芳 債 權 人 品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簡柏宏 債 權 人 又加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博興 債 權 人 森億櫥櫃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蘭 債 權 人 墾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平復 債 務 人 巨林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寬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宏勳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肆拾柒   萬零柒佰捌拾壹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品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貳拾壹   萬壹仟伍佰壹拾貳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又加興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柒萬玖仟捌佰   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森億櫥櫃實業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柒拾壹   萬捌仟貳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墾通企業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零   玖佰玖拾伍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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