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695號
債 權 人 統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秀玲
債 務 人 台灣紳富國際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紳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前列台灣紳富國際有限公司、紳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共同
法定代理人 顏順富
債 務 人 顏逸帆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萬肆仟陸佰伍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