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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069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695號 債 權 人 統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秀玲 債 務 人 台灣紳富國際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紳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前列台灣紳富國際有限公司、紳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共同 法定代理人 顏順富 債 務 人 顏逸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萬肆仟陸佰伍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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