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278號
債 權 人 洪詠心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高群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為106年9月10日之依據。
二、債務人高群通運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