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309號
債 權 人 京城世界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楊仁隆
上列
債權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得對唐中平請求之依據。(依所附之建物謄本所示,建
物
所有權人為「達旺資產管理開發有限公司」)。若為誤載
,請具狀更正。
二、承上,若
債務人更正為「達旺資產管理開發有限公司」,請
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
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
不得抗告。
★請提供債權人聯絡電話,俾利案件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