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130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309號 債 權 人 京城世界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仁隆 上列債權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得對唐中平請求之依據。(依所附之建物謄本所示,建   物所有權人為「達旺資產管理開發有限公司」)。若為誤載   ,請具狀更正。 二、承上,若債務人更正為「達旺資產管理開發有限公司」,請   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   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請提供債權人聯絡電話,俾利案件進行。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