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503號
債 權 人 凃慶昇
債 權 人 張惠菁
債 務 人 宏慶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朝雄
債 務 人 林柏諺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凃慶昇
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柒拾貳萬陸
仟伍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惠菁連帶給付新台幣
貳拾伍萬零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