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551號
債 權 人 純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耀文
債 務 人 王純賢即惠恩土木包工業
債 務 人 張麗津
一、債務人王純賢即惠恩土木包工業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
捌仟參佰貳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王純賢、張麗津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捌仟參佰
貳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債務人為給付,其他債務人於給付範圍
內同免給付責任。
四、債務人應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