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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155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551號 債 權 人 純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耀文 債 務 人 王純賢即惠恩土木包工業 債 務 人 張麗津 一、債務人王純賢即惠恩土木包工業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   捌仟參佰貳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王純賢、張麗津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捌仟參佰   貳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債務人為給付,其他債務人於給付範圍   內同免給付責任。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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