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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32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28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上債權人債務人款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之正確名稱係為款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或係為款   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二、提出債務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   新現戶戶籍謄本或其他新址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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