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28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昭陽
上
債權人與
債務人款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
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之正確名稱係為款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或係為款
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二、提出債務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
新現戶
戶籍謄本或其他新址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