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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402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026號 債 權 人 早安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忠興 債 務 人 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玖拾柒萬肆仟捌佰玖拾陸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經查,債務人簽發之支票為票號AK0000000、FY000   0000、AK0000000、AK0000000,共4紙,其餘由債務人簽   發之支票,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9日裁定命其補正得請求   債務人給付之依據,債權人於民國107年7月31日提出之陳   報狀,僅提出債務人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   籍謄本,仍未釋明得請求債務人給付之依據,是債權人請求   非由債務人簽發之支票金額,於法不合,該部分之聲請應予   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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